罗8:33a 谁能控告 神所拣选的人呢?
圣徒在生命成长的过程中会有软弱,甚至跌倒,这时撒但会藉着良心会控告,这是撒但的诡计,为要使人远离神并祂的恩典而软弱,导致灰心,一生作奴仆受辖制。这样,就会失去在基督里的自由、喜乐、得胜,导致没有信心奔跑天路。圣徒只要受撒但的控告就会有负罪感、良心不能刚强,不能忘记过去的失败,很难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撒但控告神的儿女往往是藉着律法,将律法无止境地摆在人面前,嘀嘀咕咕在思想当中提醒人触犯律法,或是犯了哪些错误。就是喋喋不休地定罪、指责,牠所说的句句都是对的。圣徒即使认罪悔改也不会止息,使人有抹不去的负罪感,认为自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甚至提示“神也不要你了”。这样导致失去亲近神的信心,失去祷告的动力,惧怕神的审判。有这思想就不得安息,久而久之,导致有的人品格被毁,失去健康,甚至抑郁。
“祂(圣灵)既来了,就要叫世人为罪、为义、为审判,自己责备自己(约16:8)。”圣灵的责备是在灵里的提醒,人可以接受责备也可以抗拒(帖前5:19),因为神是给人自由意志。只要悔改认罪,责备就转为安慰。抗拒,祂会忧伤而退去,不久再次提醒。
撒但的控告是强迫,没有节制,有时候直接在思想注入,有时候藉律法无止境地挑战良心,即使认罪也不能得安息。无止境地认罪了,最终还是不得安息。
面对撒但控告定罪有三种不同的反应:
1、圣徒受控告时抹杀良心,使良心麻木失去功用不受控告。这不是在真理里的真平安。这种举动很快会听不到圣灵的声音,会导致行为放纵。世人行恶没有良心的责备,是因为他已经抹杀了良心的功用,使良心麻木没有是非观,没有罪咎感。
圣徒若是藉着抹杀的功用而为不受控告,那良心就被扭曲,如同窗户被灰蒙住,圣灵的光也进不来了。
2、撒但藉着律法无止境地定罪,祂的控告似乎句句都有理。圣徒若没有在救恩真理上认知,靠遵行律法做完美的人免于受控告,那一旦经历失败,会持续受控告、定罪。这样,只看到神的公义,导致受辖制一生作奴仆,会惧怕、退后。
有些圣徒被自己的感觉逮住,总觉得神不赦免,无止境地认罪,甚至有人靠各种异怪的方法求良心平安,就如靠奉献、事工、好行为等,导致离开福音本质在信仰上偏离正路。
3、圣徒要接受律法的定罪,对律法的定罪说“阿们”,那就是承认自己的罪。经认罪悔改之后,拒绝一切的控告定罪。因为只要诚心悔改一次的凭信心认罪,就会得着赦罪的平安。心思不跟控告人的对话,不看自己过去,同时行事为人要忠于良心行在神的道中。
圣徒若是没有为自己的罪哀恸,没有真心认罪悔改而结出果子来,那基督的宝血不能保护圣徒不被控告、定罪。
罗8:33b-34 有 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 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
“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保罗在这里阐明事实,既然神已经拣选我们,称我们为义,无论是良心、世人、撒但的控告对你都是无能为力的。可见,不受控告不是因着自己的完美品格、功劳、忠心,不是因行善,不是靠洗心革面的过新生活,也不是靠认罪求赦免。这些虽然必行,还是不能解决受撒但的控告。当领悟《罗马书》前面教义部分,认识在基督里称义的地位,就能够脱去负罪感不受控告,得享基督里的自由与喜乐。
“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这是解释神是凭什么称我们这些罪人为义的?是因着基督耶稣已经死了。“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 神的义。……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罗3:24-27)。”基督已经死了,祂的死为要救赎罪人,使我们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来10:14),显然唯独依靠基督的宝血才能够止住撒但的控告。基督的宝血不但洗净我们的罪,还洁净我们的良心。因为撒但的控告使良心失去分辨的功能,被基督宝血洁净使良心清洁、刚强,恢复功用。“何况基督藉着永远的灵,将自己无瑕无疵献给 神,他的血岂不更能洗净你们的心,除去你们的死行,使你们侍奉那永生 神吗(来9:14)?”
“现今在 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基督作为神、人之间的中保,为我们代求。“代求”一方面指祂不会定我们的罪,一方面指着祂为我们的软弱辩护,为使我们能够坦然与神相交。基督为我们的大祭司,祂升天在父的右边仍然替我们祷告,没有人能定我们的罪。
“我神的救恩、能力、国度,并他基督的权柄,现在都来到了,因为那在我们 神面前昼夜控告我们弟兄的,已经被摔下去了。弟兄胜过它,是因羔羊的血和自己所见证的道。他们虽至于死,也不爱惜性命(启12:10-11)。”胜过撒但的控告同时要见证神的道,就是确信神的话,并宣告出来。宣告救恩的权柄、能力、得胜,宣告撒但的失败。基督在十字架上已经掳掠了众仇敌,废除了牠们的权势。“他既然靠着十字架胜过了一切执政掌权的,废除了他们的权势,就在凯旋的行列中,把他们公开示众 (西2:15 新译本)。”这样的见证神的道,牠就不再控告,并且要蒙羞逃跑了。
基督宝血的保护只对那真心悔改遵行神道的人,不能保护放纵而故意犯罪、不悔改的人。
——摘自《罗马书讲义》潘志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