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
称义----成圣
2021-06-05 05:41:05
498次阅读
1个评论
  11.4神从创立世界以前便命定称一切选民为义11,在日期满足的时候,基督就为他们的罪死了,为他们的称义而复活了12;虽然如此,但他们必须等到圣灵在适当的时候,实际将基督赐给他们,才得称义13。
11【加3:8】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 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彼前1:20-21】基督在创世以前是预先被 神知道的,却在这末世才为你们显现。你们也因着他,信那叫他从死里复活,又给他荣耀的 神,叫你们的信心和盼望都在于 神。
12【罗4:25】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或作“耶稣是为我们的过犯交付了,是为我们称义复活了”)。
13【西1:21-22】你们从前与 神隔绝,因着恶行,心里与他为敌。但如今他藉着基督的肉身受死,叫你们与自己和好,都成了圣洁,没有瑕疵,无可责备,把你们引到自己面前。
【加2:1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分析神学思路:
  一些阿民念主义者说,倘若基督确实以其在地上的顺服与受苦偿清了选民的债,那么选民在罪债被偿还的一刻就被称义了。他们据此反对我们的教义,而一些反律主义者将此当作他们教义的一部分。但相反,圣经以及所有基督徒的经历都确证,只有当上帝在基督里赐下得救的信心,人才得以称义。
基督为其选民所付的罪债,并非在金钱方面,而是有效的代赎这一白白的恩典。因此这并非如金钱一般根据事实本身而偿清,而是在特定的时间与条件下,按着慈爱的至高者上帝与选民的代表(也是其替代者)基督预先所定下的约定,将真正的罪人释放。在祂与父所立之约的执行中,基督为其百姓而死,进入了永恒。因此,基督的死,到了约中所预定的时候就产生其应当产生的果效。
11.5神继续赦免被称义之人的罪14,他们虽然永远不能从称义的地位上堕落15,但他们可能因罪遭受神如父之忿怒,他们若不自卑、认罪、求饶,并重新相信悔改,就不能再得父神笑脸的光照16。
14【约壹1:7、9】我们若在光明中行,如同 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我们若认自己的罪, 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15【约10:28】我又赐给他们永生,他们永不灭亡,谁也不能从我手里把他们夺去。
【来10:14】因为他一次献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
16【林前11:32】我们受审的时候,乃是被主惩治,免得我们和世人一同定罪。
【诗89:31-34】背弃我的律例,不遵守我的诫命,我就要用杖责罚他们的过犯,用鞭责罚他们的罪孽。只是我必不将我的慈爱全然收回,也必不叫我的信实废弃。我必不背弃我的约,也不改变我口中所出的。 
   本节所教导的是,称义使得称义之人同上帝及其神圣律法的要求(得蒙悦纳的条件)的关系上得到彻底且永久的改变。未称义以先,上帝是一位忿怒的审判者,掌握律法定罪的判决。称义之后,律法不再定罪,反而宣判人无罪,并且按着永约中的预定使得他们被看作如同儿子一般;上帝如一位慈爱的父亲一般,继续在新的关系中行使其一切良善的职权。当然,管教与责备,以及教导与安慰都是必不可少的。苦难无非三种——撇开一切人为的关联来看,它就仅是单纯的祸患:若是因罪的缘故而对公义的满足,它就是对罪的报应;若是为要使罪人改正变得更好,它就是管教。
若不考虑赎罪的道理,一切苦难都是对永刑的预尝。对称义之人而言,当他们称义之后,无论何种苦难都是慈爱的管教,使其改正错误并且恩上加恩。随着他们初次来到上帝面前操练悔改与信靠基督,在每一次徘徊以及遗失了对悔改与信心的操练之后,他们必须不断地回到祂面前,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祈求神的饶恕,再次更新。
11.6旧约时代的信徒称义,与新约时代的信徒称义在各方面都是同一的。
【加3:9】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加3:13-14】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受”原文作“成”),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罗4:22-24】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 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
   西敏信条11.1-11.2 称义凭着神在基督里的赦罪,借着神赐予的信心
第十一章 论称义
11.1凡神以有效恩召所召来的人,也白白称他们为义1。神称他们为义并不是借着将义注入在他们里面,乃是凭着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并接纳他们为义人。并不是因为他们里面有何成就,或因他们所行的,惟独因基督自己的缘故;并非由于将信的本身,相信的行动,或任何其他在听福音上的顺服归属给他们,就算为他们的义;乃是借着将基督的顺服与满足(神公义的要求)归给他们2,以致他们才能凭信心接纳他,并安息在他的义上;这信心并不是出于他们自己,乃是神所赐的3。
1【罗8:30】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
【罗3:24】如今却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
2【罗4:5-8】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 神,他的信就算为义。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 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多3:5、7】他便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他的怜悯,藉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好叫我们因他的恩得称为义,可以凭着永生的盼望成为后嗣(或作“可以凭着盼望承受永生”)。
【罗5:17-19】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3【徒13:38-39】所以弟兄们,你们当晓得,赦罪的道是由这人传给你们的。你们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称义的事上信靠这人,就都得称义了。
【加2:1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弗2:8】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
11.2如此接受并在基督和他的义上得安息的信心,乃是称义的唯一凭借(手段)4;然而在被称义者的心中并不是单有信,也伴随着一切别的拯救之恩,而且这信心并不是死的,乃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5。
4【约1:12】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赐他们权柄,作 神的儿女。
【罗3:28】所以(有古卷作“因为”)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罗5:1】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 神相和。
5【雅2:17、19】这样,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可见信心是与他的行为并行,而且信心因着行为才得成全。
【加5:6】原来在基督耶稣里,受割礼不受割礼全无功效,惟独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才有功效。
分析神学思路:
我们来看这两节,这里所教导的是称义的本质与真实性。
1.一切蒙上帝有效恩召的人(且仅仅这些人),也被白白地称义。
其证明如下:
(1)经文明确的宣告:“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罗8:30)。
(2)为了实现救恩,有效的恩召与称义二者皆不可少。在上帝执行其不变且确实有效的拣选旨意一事上,这二者都是必要的步骤。
(3)唯有真正相信的人才得以称义,而只有重生之人才能真正相信。
2.论到其本质,这称义乃是作为审判者的上帝绝对公义的作为。藉此赦免信徒一切的罪,又在神的律法中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并将其看为义人。
此处包含两个子命题:
(1)称义是上帝公义的行为,藉此宣告我们遵守了律法的要求,从而满足了得生命的条件;神出于恩典之大能的行为,以使我们成圣或使我们能够遵行作为道德标准的律法。天主教所说的“称义”是一个模糊、笼统的术语,它同时包含了赦罪与恩典的注入。索西奴派(Socinians)以及那些教导赎罪的道德影响说的人,将称义与成圣等量齐观,即让人自我成圣。上文所述称义的真义——将它与信心联系起来,这就是宗教改革的核心原理,它是路德所提出并确证的。其证明如下:(a)就英文中“称义”(justify)一词的通常意义,以及它在新约希腊文中所对应的词来看,二者皆常用于表达宣布某人满足律法要求的行为,而从未有使其圣洁的意思(加2:16;3:11)。(b)在圣经中,“称义”总是用来表达与“定罪”相反的意思。“成圣”的反义词是“败坏”,而“称义”对应的则是“定罪”(罗8:30-34;约3:18.)。(c)“使称义”(to justify)这一短语的真义,已由圣经中所对应的措辞清晰地证明了。例如:“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罗4:6-8);“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到他们身上”(林后5:19):“不至于定罪”(约5:24),(d)在有些经文中,若用“成圣”代替“称义”,则显得荒谬绝伦。例如“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又如“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加2:16:5:4)。(e)在经文中,称义与成圣是一组不可分割却彼此有别的恩典,它们同样都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它们在本质、原因与结果上却有所区分(林前6:11)。
(2)称义并不仅是饶恕,它包括赦罪以及对称义之人满足律法的要求的宣告,因此生命之约中所依据的完美顺从律法的要求,他就得以赦免,并得到约中的奖赏。饶恕包括(a)放宽律法的要求,或不坚持所给定的条件。(b)这纯粹是至高无上者的特权行为。(e)它基于怜悯或公开政策的因素,乃是白白的。(d)这既非奖励,也非报酬,而仅仅是免了罪的刑罚。
而另一方面,称义则是(a)审判者的行为。(b)它单单基于律法和实际行为的状态,若不全然正直,就不可称义。(c)并非放宽律法,而是最严格意义上的成全。(d)它宣告称义之人合法地享有完全满足律法要求之人所享有的一切荣耀和益处。对此真理,有如下证明:(a)从“称义”(to justify)一词明显的本意来看,没有人将人的称义与他罪得赦免相混淆。(b)称义基于基督为选民完全满足了神的公义。这乃是在法律上宣告律法得以满足,而非至高者放弃惩罚。(c)圣经称我们的称义基于完全的正直。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罗10:3-9:林前1:30)。就本质而言,赦罪在于没有义的人得到原谅,而称义则是宣告某人满足了律法从而拥有了义。“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称义一词意为不算有罪,反算为义《罗4:6-8)。(d)称义所带来的结果远多于赦罪。称义之人“得与神相和”,又有得救的信心(罗5;1-10);并且“和一切成圣的人同得基业”(徒26:18)
3.称义源于神将基督(伟大的中保与代表)的义归算给信徒,又将他们的罪归给基督。《大要理问答》第70问这样说,“称义是上帝的作为,祂白白地把恩典赐予罪人;由此赦免他们所有的罪,接纳他们,并在她的眼中算他们为义;并不是因为他们自己有什么,也不是因为他们作了什么;而是惟独因为基督的完美的顺服和完全的补偿,由上帝归算在他们的身上;且是惟独借着信心才能领受的。”阿民念主义者认为,律法的要求因基督的缘故被仁慈地降低了,信与福音中的顺服取代了完全的顺服成了称义的基础。我们的信条以及一切改革宗、路德宗的信仰告白所教导的乃是:称义的真正基础在于基督那完美的义(主动的义与被动的义)归算于信徒,并且信徒蒙接纳唯独因着信。
其证明如下:
(1)各处经文都称我们称义不是因着行为。这里强调的是一切的行为——天然的行为抑或恩典下的行为——无一例外(罗4:4-8:11:6)
(2)圣经宣称,任何善行都不是称义的原因,而只能是它的结果。“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心灵或作圣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罗6:14:7:6)。
(3)圣经称,我们的代表——基督,祂的顺服与受苦,即完全的义或律法的成全,是称义的真正原因。“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8-19;10:4;林前1:30:林后5:21;腓3:9)。
(4)圣经称这义是在称义的行为中被归算在信徒身上。根据圣经的用法,“归罪”或“归义”作为司法程序的依据仅仅表示将“罪”或“义”归给某人。而圣经称基督担当了我们的过犯(赛53:6,12;加3:13;来9:28;彼前2:24),因这些罪被归给祂,因而他们已在祂里面受到公正的惩罚。同样,基督的义也如此被归算(或作为回馈)给信徒。从此以后,信徒合法地享有了这约中因完全的义而得的一切荣耀与奖赏(罗4:4-8:林后5:19-21)。因希伯来语和希腊语中“归算”一词的用法是对等的(参:创31:15;利7:18;民18:27-30;可15:28;路22:37;罗2:26:4:3-9;林后5:19)。信条所述的这项教义被改革宗与路德宗教会等全部新教团体所承认。加尔文在其《基督教要义》第三卷11章第2节中如是说:“若人因不义的行为而被弃绝,却藉信心投靠并穿上基督的义,这人并不被神视为罪人,而是义人。”而《海德堡教理问答》第60问这样写道,“你如何在神面前称义呢?答:唯有借着对基督耶稣的真信仰,就是:虽然我的良心控告我们是严重地干犯了神的一切诫命,从没有遵守任何诫命,并且时常倾向罪恶;然而,并非出于我任何的功德,乃神出于白白的恩典,将基督完全的补罪、公义,和圣洁赐给我。”在路德宗的《协和信条》中;“这在神面前仅仅因恩典而归于信徒(或者说是归于信)的义,乃是源自基督的顺服、受苦和复活。基督为我们的缘故藉此满足了律法,从而补偿了我们的罪……因此祂的顺服被归于我们:因着这完全的顺服……上帝赦免了我们的罪,看我们为善,为义,并将永生赐给我们。”
4.基督之义被归算在信徒身上,这恩典之归算的必要且唯一条件在于他信基督而作为他的义,或者是作为他被接纳与称义的依据。信心在此被称为称义的“条件”,因它乃是必不可少的;人常被视为自由的行为者,因此它又是人获得基督之义的必要工具,即称义的法律依据。在相信基督之外,没有别的恩典,圣经也总称这是称义所必需的工具或途径(加2:16;罗4:9:徒16:3 1.)。信心是人在基督的义里借以抓住这称义的真正根基的工具,而且并非如阿民念主义者所自认为的那样,信心本身并不是称义的根基。
以下给予证明:
(1)如上文所述,基督代人顺服与受苦乃是基础。
(2)信心是一种“行为”。而保罗断言称义绝不可能建立在行为之上(罗3:20-28:加2:16)。
(3)显然,“信靠基督”所仰赖的对象并非信心本身,
(4)圣经不断肯定,我们乃是“藉着”信心而称义(罗5:1:加2:16)。
5.这信心并非我们自己的,乃是上帝恩典的赏赐(弗2:7-8:徒14:27)。
6.尽管唯独信心(不与任何其他恩典相关联)是称义的工具,然而它从不单独存在于称义之人身上,当其为真信心时,总有基督徒其他的诸般恩典相伴随。人常以雅各书二章14节这著名的篇章来反对这教义,但保罗与雅各所说的乃是不同的事情。保罗教导只有信心使人称义,他在反驳法利赛人和律法主义者。而雅各教导说,若仅有“信心”,即死的信心,不可使人称义。他反对的是那些挂名的基督徒,他们握有真理却行在不义之中。保罗的“称义”是就上帝称罪人为义的意义上说的。此处的先决条件是信心,而非行为。而雅各是就如何证明真称义而言,在此意义上,信心乃是由行为所证明。因此,正统神学家一贯主张唯有信心使人称义,但当仅有“信心”,而这“信心”却不与其它恩典相连,也结不出良善的果子时,就不能称义。路德曾说,当涉及称义的问题时,就无关乎行为。但相比于太阳发不出光来,信心不能带来好行为的可能性更加微小。
收藏 0 0
    2021-06-05 05:48:10
        西敏信条10.3-10.4 被拣选者虽未蒙神话语呼召仍得救,未蒙拣选者虽有神话语的呼召也不得救
    10.3死于幼年被选的婴孩,已被基督借圣灵而重生得救了12,圣灵何时,何处,用何方法作工,皆随己意13。另有一些在外部未能蒙神话语呼召的选民,也都照样得救14。
    12【路18:15-16】有人抱着自己的婴孩来见耶稣,要他摸他们,门徒看见就责备那些人。耶稣却叫他们来,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因为在 神国的,正是这样的人。
    【徒2:38-39】彼得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并一切在远方的人,就是主我们 神所召来的。”
    【约3:3、5】耶稣回答说:“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见 神的国。”耶稣说:“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 神的国。
    13【约3:8】风随着意思吹,你听见风的响声,却不晓得从哪里来,往哪里去;凡从圣灵生的,也是如此。”
    14【约壹5:12】人有了神的儿子就有生命,没有 神的儿子就没有生命。
    【徒4:12】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
    分析神学思路:
       当今时代神所给予我们的圣道之外部呼召,并一切“蒙恩之道”,当然是以蒙召、蒙恩者具有理解力为先决条件。神的智慧,唯有关乎那些有理解力且能够藉着启示获益之人的,才向人启示出来;若非如此启示,祂对任何个人或阶层的旨意,就不是明确的启示。若婴孩与其他未经福音呼召之人得蒙拯救,他们必是未经蒙恩之道即被神重生、圣化。若上帝创造亚当可直接使其成圣,也能在正直与真圣洁中藉蒙恩之道而使信徒成为新造的人(信徒大多以此方式白白重生),那么上帝当然也能不经这蒙恩之道而使婴孩并其他人重生。婴孩本性的堕落位于其道德行为之前,此时在法律上已失去了圣灵的同在。因而在那一阶段(即婴儿时期),灵魂藉着神的恩典恢复与圣灵的道德关系,从而使罪得到清除。“蒙拣选的婴孩”这一表达精准且合意。信条并非旨在提出存在未蒙拣选的婴孩,而仅仅指出以下事实:(1)所有婴孩都生在公义的定罪之下;(2)就其本身而言,任何婴孩都没有丝毫得救的权利:(3)因此,婴孩的得救与成人一样。皆必须绝对基于神主权的拣选,无一例外。倘若所有的成年人都蒙拣选,要基于神主权的拣选,现在只有某些成年人被拣选,也同样是基于神主权的拣选。所以,尽管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所有婴孩都蒙神拣选,那也一样要基于神主权的拣选。
    《信条》对此准确地遵循了真理的启示。根据启示,无论成人或婴孩,若非基于神主权的拣选。就必定不得拯救,即对人类的一切救赎都出于纯粹的恩典。并未有明确的启示说一切婴孩都蒙拣选,但我们有很多理由相信,这也是很有可能的。《信条》坚持了已有的明确启示,至于未有明显启示的地方,《信条》亦不论述,即不倾向于任意一方。
    10.4其他未蒙拣选者,他们虽然蒙神话语的呼召15,或许有圣灵一些普通的感动16,但他们并未真正归向基督,所以不能得救17。不承认基督教的人,更不能靠任何其他别的方法,不拘如何殷勤按照自然之光与自己所承认的宗教来过生活,也不能得救18。若主张说他们可以得救,乃为有害且极可憎的事19。
    15【太22:14】因为被召的人多,选上的人少。”
    16【太7:22-23】当那日,必有许多人对我说:‘主啊,主啊,我们不是奉你的名传道,奉你的名赶鬼,奉你的名行许多异能吗?’我就明明地告诉他们说:‘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
    【太13:20-21】撒在石头地上的,就是人听了道,当下欢喜领受,只因心里没有根,不过是暂时的,及至为道遭了患难,或是受了逼迫,立刻就跌倒了;
    【来6:5-6】并尝过 神善道的滋味,觉悟来世权能的人,若是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们重新懊悔了,因为他们把 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
    17【约6:64】只是你们中间有不信的人。”耶稣从起头就知道谁不信他,谁要卖他。
    18【徒4:12】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
    【弗2:12】那时,你们与基督无关,在以色列国民以外,在所应许的诸约上是局外人,并且活在世上没有指望,没有 神。
    19【林前16:22】若有人不爱主,这人可诅可咒。主必要来。
    【加1:6-8】我希奇你们这么快离开那藉着基督之恩召你们的,去从别的福音。那并不是福音,不过有些人搅扰你们,要把基督的福音更改了。但无论是我们,是天上来的使者,若传福音给你们,与我们所传给你们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
    分析神学思路:
    结合大要理问答第60问的平行篇章来看,本节教导了如下要点:
    1.未蒙拣选者必不得拯救,非因其接受基督而这白白的救赎于其无效:而因他们永远不会接受。他们拒绝,是因他们虽有可能被圣灵普遍的影响所劝服,但缺少有效的呼召的临到,他们厌恶上帝的本质绝不会被征服,因为有效的呼召之恩典达于(且仅达于)一切选民,这在1.2两节已有证明。
    2.从福音的基本原理来看,与纯正的基督教相比,自然宗教或在其它宗教中勤勉的训练与忠心的操练,在人得救之事上显然毫无益处。若有人终其一生使其行为、意念丝毫不违背所知的真理,无论他所知的真理多么有限,他就必不需要救恩。但如我们所见,全人类都生在罪中,就按着全然败坏的道德本性行出恶来。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3:23)。所以赎罪就变得必不可少,从而对于救恩来说,基督之救赎所带给个人的惠益也是绝对必要的;因为若有一个能叫人得生命的律法,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2:21,3:21)。若承认在基督之外人仍可得数,这事实上就是在拒绝基督。
    3.由下述证明可知。对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来说,为了自身从这救恩中获益,有关基督的知识和自愿接受基督都是必不可少的:
    (1)保罗明确地论述此事。人若求告主就可得救,但要求告主必先相信,而相信是从听道而来。那么,若要听见,就必须有福音传给他们。如此一来:固定的顺序便是:神的圣言——听道——信心——救恩(罗10:13-17:太11:27:约14:6:17:3;徒4:12.)。(2)在上帝所启示的旨意中,祂仅对那些听了福音又遵守的人施行拯救。他们既是被托付福音之人,神就要求他们殷勤传这使人得救的福音。除了这神圣方法之外,任何方法都不是神所启示的,也未被允准,也不是约中所定规的。
    (3)显然;确切无疑且无一例外地被记录在册的全体异教徒,对于神来说都是局外人,他们至终处于未蒙拯救的状态。在19世纪之前,一千八百年来,对基督一无所知而仍能得救的可能性,依然无任何例证可寻。
共1条 1

登录 后评论。没有帐号? 注册 一个。

可爱的大能勇士

  • 0 回答
  • 0 粉丝
  • 0 关注